自考宪法学考点:最高监督权

发布日期:2018-05-23 12:05:37 编辑整理:辽宁省自考网 【字体:
  1、全国人大有权监督由其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。
  2、全国人大听取并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,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;
  3、听取、建议修改和通过国务院的工作报告,撤销其不适当的行政法规、决定和命令;
  4、听取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;
  5、中央军委主席也要向全国人大负责。
  6、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提出质询案。

本文标签:辽宁自考 法学类 自考宪法学考点:最高监督权

转载请注明:文章转载自(http://www.lnzk.ln.cn

本文地址:http://www.lnzk.ln.cn/fxl775/10421.html


《辽宁自考网》免责声明:

1、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,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,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。

2、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,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,版权归原作者所有,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。联系邮箱:812379481@qq.com。

辽宁自考便捷服务